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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怀理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怀理,李东献,裴广彬,裴怀山,刘荣亮,刘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怀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东献,男,汉族被执行人裴广彬,男,汉族。被执行人裴怀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荣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艳云,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怀理、李东献、裴广彬、裴怀山、刘荣亮、刘艳云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