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李海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淑英被告李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