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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