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