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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力燕与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燕,杨海洋,张松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力燕。被告:杨海洋。被告:张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燕诉被告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