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力燕与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燕,杨海洋,张松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力燕。被告:杨海洋。被告:张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燕诉被告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