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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2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