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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林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屠露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屠露萍,虞菊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赵林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礼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被告:屠露萍。被告:虞菊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屠露萍、虞菊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赵林英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