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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泽明与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泽明,赵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岑泽明。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恩平。委托代理人:姚健洁,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泽明诉被告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泽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邹建祥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