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泽明与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泽明,赵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岑泽明。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恩平。委托代理人:姚健洁,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泽明诉被告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泽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邹建祥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