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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郑玉仙与陈玉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郑玉仙,陈玉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15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易挺。委托代理人:徐征。被告:陈玉生。原告:郑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玉生、郑玉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