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010号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唐某,主任。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孙某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人口征决字(2012)薛店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孙某某按照新人口征决字(2012)薛店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所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郑市支行存款71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