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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巧迎诉被告翟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巧迎;翟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冯巧迎。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志强。本院审理原告冯巧迎诉被告翟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巧迎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巧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巧迎承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