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巧迎诉被告翟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巧迎;翟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冯巧迎。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志强。本院审理原告冯巧迎诉被告翟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巧迎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巧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巧迎承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