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寇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分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女,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一项即被执行人于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1935.65元之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户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于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1935.65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