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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芙蓉与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芙蓉,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顾芙蓉。委托代理人:周力群。被告: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芙蓉与被告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芙蓉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芙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顾芙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