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毕士诺、李绍成与被告孙立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士诺,孙立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毕士诺,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李绍成,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孙立军。原告毕士诺、李绍成与被告孙立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二原告与被告孙立军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承包的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园园林绿化工程的后续工程委托给二原告管理,管理费为20万元。后二原告依约履行了管理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管理费7.4万元后余款至今未付。二原告多次所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余款11.2万元。审理中,二原告起诉被告孙立军,经本院核实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孙立军实名为孙兴君,本院认为,因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及身份,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士诺、李绍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