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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温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毅。委托代理人孙海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黄光强。委托代理人胡海婴、项武峰。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因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诉该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服从原判,决定受理被上诉人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东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代理审判员  陈 雕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