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韩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满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