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韩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满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