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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魏海鹏,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58年3月1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3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