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魏海鹏,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58年3月1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3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