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与王见明、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王见明,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林娟。被告王见明。被告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荣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负责人吴根福。委托代理人李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见明、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营销部、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见明、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营销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见明、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营销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杭州��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琼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