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王子平、王金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王子平,王金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3号原告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华伦,经理。被告王子平。被告王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被告王子平、王金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象征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