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淦润金与龚诗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润金,龚诗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淦润金,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龚诗淇,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龚诗淇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洪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龚诗淇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45308.56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