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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饶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文动、罗爱勤与罗爱勤、赵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动,罗爱勤,赵学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文动,农民。被告罗爱勤,农民。被告赵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动诉被告罗爱勤、赵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动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减半后应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文动负担。审判员  李红岩审判员  尹俊岩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