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饶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文动、罗爱勤与罗爱勤、赵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动,罗爱勤,赵学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文动,农民。被告罗爱勤,农民。被告赵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动诉被告罗爱勤、赵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动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减半后应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文动负担。审判员 李红岩审判员 尹俊岩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