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