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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