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3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贾孟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孟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孟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