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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飞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郑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爽。被执行人潍坊飞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子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子龙。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飞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