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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赵贵林与陈序才、南京市八建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林,陈序才,南京市八建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赵贵林,男,1957年3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开龙,溧水县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序才,男,汉族。被告南京市八建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赵贵林与被告陈序才、南京市八建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林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贵林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