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催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虞红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107号申请人: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红磊,总经理。申请人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2年11月23日、票据号码0010004120424773、票据出票人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69471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宏益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