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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与张友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张友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负责人:阎立。委托代理人:戴燕。委托代理人:林振中。被告:张友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宏芹,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高英,安徽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分公司)诉被告张友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信分公司诉称,2012年2月9日、10日、17日,被告分5次共计从印刷厂领取黄页印刷成品4540本,其中2月9日一次500本,2月10日三次分别领取1500本、220本和720本,2月17日1600本,而根据被告2011年全年销售的黄页广告合同约定,其只应领取印刷品2409本。被告利用工作便利,故意多领取黄页印刷品2131本,据为己有,处分情况不明,仅按照印刷成本计算价值就高达24463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冒领的黄页书刊的赔偿金2446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2012)蜀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2011年期间在原告处从事黄页广告销售工作;3、被告2011年黄页销售合同: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只应领取黄页印刷成品2409本;4、签字单:证明被告冒领黄页成品2131本;5、印刷价格情况说明及证明:证明黄页印刷成本及被告冒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合肥大黄页(2012):证明黄页赠送标准。本院认为,(2012)蜀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就本案纠纷提出抗辩或主张。本案系双方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黄页领取而产生的纠纷,虽然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发现,但这不能改变本案系被告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对其责任的界定离不开对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分析,其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财产损害,故本案仍是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诉至本院,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乐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