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雪玲与吴珍珍、林长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玲,吴珍珍,林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林雪玲。被执行人:吴珍珍。被执行人:林长春。申请执行人林雪玲与被执行人吴珍珍、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珍珍、林长春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135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珍珍、林长春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吴珍珍、林长春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开发区建设花园H幢702室的房产正在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55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林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