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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得林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福增、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林,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白福增,程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7号原告张得林,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白福增,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林诉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福增、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得林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得林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晓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