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辉煌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与徐笑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笑武,温州市辉煌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笑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辉煌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贝贝。上诉人徐笑武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西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在青田经营业务,由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徐笑武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