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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董红娟等与孔大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娟,生长友,孔大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69号原告董红娟。原告生长友。被告孔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娟、生长友诉被告孔大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娟、生长友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红娟、生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红娟、生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