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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金胜与申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胜,申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金胜,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申景龙,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胜与被告申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