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尚振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振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号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综合1号楼301-314。法定代表人李洪北,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振坡。本院在审理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振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振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时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河北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