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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涂祥侠诉被告张四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祥侠,张四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涂祥侠。被告张四虎。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9月30日生一女取名张小雪,又于1997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雨。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08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张雨归被告抚养;婚生女张小雪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涂祥侠与被告张四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子张雨归被告抚养,婚生女张小雪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视权。三、原、被告双方对外无债权债务。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以上调解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所协议内容经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君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