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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娄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c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明,赵洪金、仉勇、徐中武、罗庆奎、马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王纪明。被执行人赵洪金、仉勇、徐中武、罗庆奎、马明祥。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纪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09)新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