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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均荣与杨小兵、杨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荣,杨小兵,杨碧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杨均荣。委托代理人范健龙。被告杨小兵。被告杨碧香。原告杨均荣诉被告杨小兵、杨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杨均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陆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