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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段某某,女,193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张某某因土地补偿款与被申请人段某某、张某某发生纠纷,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段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才分社(账号为)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00000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