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米平仙与杨杭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平仙,杨杭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米平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乃均。被告:杨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平仙与被告杨杭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平仙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杭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米平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平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依法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米平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