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长军与扈新民、扈新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军,扈新民,扈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军。被执行人扈新民。被执行人扈新友。刘长军申请执行扈新民、扈新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长军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25261元,已执行24000元,剩余20126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扈新民、扈新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扈新民、扈新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0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扈新民、扈新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