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林荷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113号申请人: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南街315号。法定代表人:林荷卿,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2年10月23日、票据号码3130005125149121、票据出票人希捷模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402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志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