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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钱勇琪与朱萍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琪,朱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钱勇琪。被告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琪与被告朱萍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勇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勇琪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勇琪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存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