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号。被执行人:周伟。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145.81元及延期付款利息;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以其设定的抵押物起亚牌千里马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D40**)折价予以清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2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伟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