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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希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福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