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希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福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