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陶爱蓉与陶金花、王封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爱容,陶金花,王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陶爱容,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南新路63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910020165。被执行人:陶金花,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政和行政村许王自然村24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012088509。被执行人:王封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68080885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60元、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封义银行存款21000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