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忠年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阿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忠年,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阿拉尔垦检刑诉〔2013〕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忠年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忠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郑忠年因缺钱花,窜至阿拉尔市川粤市场“小陈华北五金螺丝店”内,趁被害人温某某在卧室睡觉之机,将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1300元人民币盗走。2、2009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十二团农贸市场“小燕子化妆品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任某某存放在卧室的衣柜中一手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3、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明珠小区“仁爱孕婴店”内,趁被害人王某睡午觉之际,将摆放在店内货架上一褐色钱包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4、2012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金色家园小区“清新茶楼”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存放在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700元人民币盗走。5、2012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阳光小区“五二建筑机械配件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店中睡觉之际,将存放于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8000元人民币盗走。6、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郑忠年因缺钱花,窜至阿拉尔市新苑新村“凯达商店“内,趁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赵某存放在该店电脑桌抽屉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7、2012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达鑫铝材玻璃店”内,趁被害人彭某在店���睡觉之际,将存放于该店内的5700元人民币盗走。8、2012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阳光小区“阿拉尔绿洲农机经销部”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存放在该店办公桌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9、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富苑小区“霞霞五金电器百货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存放在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195元人民币盗走。10、2012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明珠小区“胡杨水暖赛华太阳能专卖店”内,趁被害人曾某某午睡之际,将放置在曾某某身边的运动挎包内的2500元人民币盗走。11、2012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新苑新村小区“信誉粮油店”内,趁被害人邱某做晚饭,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该店内的2500元人民币盗走。12、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步行街“黄金身段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存放在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800元人民币盗走。13、2012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新苑新村小区“小辣椒棋牌室”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摆放在该店内麻将桌上的汽车钥匙拿走,又使用该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小轿车打开,将车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14、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十二团农贸市场“顺顺馍馍店”内,趁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该店内货架上一手提包及包内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15、2012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富苑小区“好新鲜蔬菜水果店”内,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屈某某存放于该店中的6250元人民币盗走。16、2012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粤市场“鑫宇装修部”内,趁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店挎包内的4500元人民币盗走。17、2012年9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川粤市场“冠珠陶瓷店”内,趁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该店内办公桌抽屉内的一个褐色男士折叠钱包及钱包内存放的720元人民币盗走。18、2012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江泰商贸城“湘华调料店”内,趁店中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曾某某存放于该店内挎包中的6200元人民币盗走。19、2012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步行街“洁神干洗店”内,趁被害人董某某上网不备之际,将该店内工作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三星”牌SCH-i909型直板手机盗走。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40元。20、2012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忠年窜至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国酒茅台专卖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王某存放在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250元人民币盗走。21、2012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步行街“康福寿衣花圈店”内,趁被害人陈某午睡之际,将摆放在店中柜台抽屉内的155元人民币盗走。22、2012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宏杰粮油店”后门处,发现店内无人,便撬开门锁进入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存放于店内的6000元人民币盗走。23、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禾普商贸城“姐妹花内衣服装店”内,趁女店员在店门口看书之际,将被害人俞某某存放在该店中办公桌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24、2012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十二团农贸市场“花花饰界精品店”内,趁店中无人看��之际,将被害人吕某某存放于该店内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25、2012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江泰商贸城“男左女右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存放在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的220元人民币盗走。26、2012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郑忠年窜至阿拉尔市明珠小区“喜洋洋家政保洁服务中心”前,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晃开门锁进入店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遂离开现场。另查明,被告人郑忠年所盗得的赃款均已被其挥霍,其中盗窃的黑色“三星”牌SCH-i909型直板手机被其丢失。2012年9月26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郑忠年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忠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被害人温某某、王某、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相;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原判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年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物品价值630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忠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忠年于2012年9月22日所实施的盗窃系未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忠年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于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22日期间,又连续作案26起之多,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忠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忠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上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柏良审判员 刘迎春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