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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沈庭章与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庭章,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庭章。委托代理人沈陈鸿,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兴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庭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庭章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庭章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庭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沈庭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