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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被执行人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顺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