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案由:离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3.0时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退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忠良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素云,女,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外贸局下岗职工,住东明县陆圈镇河东路131号。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林生,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城关镇西关社区。案由:离婚原告陈素云与被告郭林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3.0时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退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素云诉被告郭林生离婚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素云负担。审判员郭增相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