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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国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李国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591-1号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958号11幢526室,组织机构代码79276374-2。法定代表人魏敏。被告李国成,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粮农,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春路东榕公寓1号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752874-0。法定代表人龚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成、福州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上海英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