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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谭志兰、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志兰;蒋祖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兰,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蒋祖江,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谭志兰与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蒋祖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清还结欠申请执行人谭志兰工资人民币984元。判决生效后,蒋祖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谭志兰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海丰县建设局、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蒋祖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蒋祖江住所内在重庆市万州区,我院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蒋祖江已搬迁而被退回。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蒋祖江公告送达,限定其在七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蒋祖江至今未履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谭志兰后,申请执行人谭志兰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蒋祖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和其下落,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汕海法执字第4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钟坚城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