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钱鹏霞与王焕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鹏霞,王焕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303-2号原告:钱鹏霞。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被告:王焕苗。委托代理人:冯治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鹏霞与被告王焕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诸暨市公安局已经对借款人何巨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钱鹏霞与被告王焕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原告钱鹏霞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鹏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